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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合同格式条款系列宣传(十三):教育培训

发布于 2026-05-28 22:12

(来源:鹤壁市场监管)

教育培训服务行业易出现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条款1:本套餐(课程/卡)不得退费或者本套餐(课程/卡)不得转让给他人。

条款评析:消费者有订约的自由,也有依法解约的自由,经营者无权禁止。消费者购买套餐(课程/卡),享受经营者提供服务期间有权利提出解约并办理退套餐(课程/卡)的要求,也可以办理套餐(课程/卡)的转让以及换取其他套餐(课程)及服务的事项等。

条款2:本套餐(课程),预约成功需预付30%定金,预约定金概不退还。

条款评析: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条款中要求预付30%定金,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定金作为一种支付既是履约的保证,又是一种赔偿,即通过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来表明合同双方有意并要真诚履行签订的合同,当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当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此条款中“预约定金概不退还”排除了消费者因经营者违约获得赔偿的权利。

条款3:乙方(经营者)招收学员未达到开班人数导致甲方(消费者)所报班次未能正常开班,乙方对此无须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在服务期内,因不可抗力以及甲方(消费者)的原因造成不能正常上课的,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影响、场地问题、甲方不具备现场听课条件等,则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评析:经营者将“招收学员未达到开班人数、场地问题、甲方不具备现场听课条件等”作为免责条款,属于滥用不可抗力免除自身责任行为,将责任和风险转嫁消费者,此条款是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减轻或免除了自身责任

条款4:甲方(消费者)必须在本协议规定期限内完成所有课程。如因甲方原因导致甲方未能在本协议规定期限内完成所有课程,视为甲方自愿放弃剩余课程,乙方无需退还甲方任何费用。

条款评析: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此条款,采取由消费者承担全部剩余课费损失的形式承担违约责任,有违公平交易的原则。

稿源:网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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